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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

吉林关于开展钢铁企业“八项”重点隐患问题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

         关键字:隐患问题     发布时间:2020/5/9     来源:吉林省应急管理厅

各市(州)应急管理局,长白山管委会应急管理局,梅河口市、公主岭市应急管理局,有关中直企业:

为进一步推动钢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,深入排查治理企业“八项”重点隐患问题,有效防范钢铁企业典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,定于2020年5月6日至6月30日,在全省(吉林省,下同)开展钢铁企业“八项”重点隐患问题专项执法检查行动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
一、工作目标

按照国家应急管理部制定的《钢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》8项内容开展专项执法检查,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,通过整治钢铁企业重点隐患问题,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,提升安全管理水平,有效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。

二、检查范围

全省钢铁及铸造企业。

三、检查内容

(一)炼钢厂在吊运铁水、钢水或液渣时,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;炼铁厂铸铁车间吊运铁水、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。

(二)吊运铁水、钢水和液渣起重机龙门钩横梁焊缝、耳轴销和吊钩、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,未进行定期检查,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。

(三)操作室、会议室、交接班室、活动室、休息室、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、钢水和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。

(四)钢水铸造(连铸、模铸)流程未规范设置钢水罐、溢流槽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。

(五)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和进出水流量差检测、报警装置,未与炉体倾动、氧气开闭等联锁。

(六)高炉、转炉、钢水连铸、加热炉和煤气柜等煤气区域有人值守的主控室、操作室和人员休息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以及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、聚集的场所,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。

(七)高炉、转炉、加热炉、煤气柜、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隔断装置和吹扫设施。

(八)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、材料和工艺。

四、时间安排及要求

(一)企业自查自改阶段(5月6日至5月31日)。各市(州)、县(市、区)应急管理局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行动,明确专人负责。将本通知传达至辖区内相关企业,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,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,对照“八项”重点隐患问题开展自查自改。

(二)执法检查阶段(6月1日至6月30日)。各市(州)、县(市、区)应急管理局要在企业自查自改基础上,对照《钢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》所列内容,对相关企业开展执法检查。省应急管理厅将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,对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组织不到位、企业隐患排查不彻底,将依法从重处罚,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。

请各市(州)应急管理局于6月底前将专项执法检查情况报省应急管理厅。

联系人:李佳恒,联系电话:0431-80792617,电子邮箱:342882789@qq.com。

吉林省应急管理厅2020年5月7日